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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海洋大学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办法

    发布日期:2009-10-27    浏览次数:

    广东海洋大学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进一步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本办法所称的基层党组织,是指学校党委在院(系)、机关、教辅、后勤、企业等单位所设的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党委)、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

    一、组织设置原则

    根据学校机构设置和党员管理教育的需要,分别设置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设置由学校党委批准;教工党支部的设置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组织部审批,学生党支部的设置由学校党委授权基层党委审批。

    二、委员职数

    基层党的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各1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各1名;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名,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增设副书记1名。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

    三、任期

    基层党委、党总支任期四年,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任期三年。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章 换届选举的筹备

    一、筹备工作

    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前应召开委员会议,专题研究换届选举的党员教育、工作报告、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民主酝酿推荐等有关事宜,学习党内有关文件,对换届选举的时间、指导思想、议程和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原则、候选人人数及选举办法等形成决议,做好部署。

    二、起草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应包括对本届委员会工作的总结和下阶段工作的目标和方针。工作报告应经过所属党组织、党员的讨论,并呈报上一级党组织。

    三、会场布置

    选举会场的布置要庄重、严肃。主席台后面应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要按照统一样式印制选票,并将投票箱摆放在会场前方明显的位置;可邀请上级党组织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三章 请示报告的内容

    一、一报一批

    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应在召开党员大会1个月前向上级党组织上报换届选举的书面请示。书面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现有党员情况及新一届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原则、差额比例、产生程序和选举办法等。

    二、二报二批

    基层党组织应将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及新一届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三、三报三批

    党员大会和第一次委员会闭会后,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呈报选举情况。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党员大会召开时间、党员总数、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有效票数、每个候选人获得的票数,委员会选举的结果。

    (二)第一次委员会召开时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书记和副书记的选举结果、委员分工情况。

    (三)党支部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选举程序

    一、委员及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确定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并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二、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换届党组织应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批复如期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由委员会确定一名成员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主要议程包括:

    (一)清点到会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到会党员人数,实到会人数。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即可进行选举。

    (二)通过大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选举的任务,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办法,选举的方法、程序,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候选人、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监票人、计票人的产生方法,选举的纪律等。

    (三)介绍委员候选人名单。向大会介绍候选人酝酿产生情况、候选人的简要情况,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必要时,可批准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四)推选监票人,指定计票人。党员大会的监票人从不是委员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大会指定计票人若干名,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五)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说明注意事项。

    (六)选举人填写选票,按一定顺序投票。

    (七)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八)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确认选举有效后,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对选票认真进行核对、统计并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

    (九)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监票人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得票数。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三、书记、副书记的选举

    新一届委员会产生后,即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会议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委员主持。选举的主要程序:

    (一)清点委员人数。主持人报告应到会和实到会委员人数,实到会委员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五分之四,即可进行选举。

    (二)通过选举办法。选举书记、副书记一般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

    (三)根据上级批复,对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四)推选监票人,指定计票人。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提名,经选举人表决通过。计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指定。

    (五)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主持人说明注意事项。

    (六)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七)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计票。确认选举有效后,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对选票认真进行核对、统计并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

    (八)监票人向会议报告选举结果,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五章 工作规定

    一、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下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应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人数500人以上的应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组织的工作报告;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

    二、委员候选人应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进行提名。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三、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半数,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四、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预备党员和只持有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的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五、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六、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七、新建单位或合并单位如暂不具备选举条件,可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上级党组织或学校党委批准成立临时党组织,其领导成员由批准成立的上级党组织指定。临时党组织应在一年内提出选举正式党的基层组织的请示。

    八、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九、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十、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取得当选资格的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进行第二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当选人数未达到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从未当选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不再选举。

    十一、有下列情况的党员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确实因病不能到会的;外出学习、工作半年以上或因工作调动应转组织关系而未转的;其他经认定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的。

    十二、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等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六章 监督与查处

    一、在选举时,凡有违反党章和本细则的行为,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上一级党组织对选举结果可做出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组织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二、本办法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章 附则

    一、本办法由广东海洋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1月发布的《广东海洋大学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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