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细则
(2011年12月16日制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校建设,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使党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党校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培训干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也是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建工作研究的主要阵地。
第三条为适应学校党建工作发展的要求,加大党建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力度,在各学院党委(总支)建立分党校,各分党校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及学校党校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其它二级党组织的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由学校党校负责。
第四条学校党校的基本任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各类培训,同时结合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党建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
第五条学校党校的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学校党委培训干部的整体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入党积极分子、党员的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对分党校的教学进行指导和检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以确保培训质量。
3、加强党校图书资料建设,建立干部学习培训档案。
4、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党建理论研究,积极承担科研项目。
第六条分党校的主要工作职责:
1、对本学院新生进行入党启蒙教育。
2、根据学校党校的计划和安排,负责本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
3、负责学员在培训期间的组织管理和学员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4、接受学校党校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协助和配合学校党校开展各类培训。
第七条学校党校校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兼任,副校长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兼任。党校设办公室并挂靠党委组织部,组织部副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经费使用、图书资料和档案的管理以及日常行政事务。
第八条分党校校长由各学院党委(总支)书记兼任,副校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总支)副书记兼任,负责分党校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党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均应制定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内容、时间、方法、教学要求以及必读书目等进行具体规定。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应及时总结。
第十条党校的教学形式采取学校党校集中授课与分党校授课相结合,系统讲授与专题研讨相结合,集中学习和网上自学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注重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改革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提高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根据学校实际,学校党校、各分党校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主要是从学校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领导干部、教师、政治辅导员中分别选聘。从事党务工作的领导干部要带头上好党课。根据培训内容需要,可以聘请校外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或者专家学者到党校讲课。
第十二条党校学员主要是学校中层及以下干部、后备干部、党员、预备党员和申请入党的教职工及青年学生。各类培训班学院在党校培训学习期间,都要遵守学习纪律,保证完成学习任务。入党积极分子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校、院两级党校办学经费列入学校财务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实行,2005年1月发布的《湛江海洋大学党校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