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更加和谐”的发展要求,到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到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到十七大报告,“社会和谐”或“和谐社会”的提法随处可见,从中可以清晰看到,这些年来党对于社会和谐的认识正在不断深化。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和谐与科学发展是内在统一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只有拥有更为强大的物质力量,才能够更好地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反过来,只有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社会实现较大程度的和谐,才能更好地调动最广大人民群众一起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推动科学发展。
社会和谐是更高层次上的民主法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财富的增长固然重要,建立和维护一套稳定和公平的规则同样重要。在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中,首要的便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这实际上就是要求我们必须将和谐社会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坚实基础之上。实践表明,完全忽视对个人利益的合法保障,只会带来社会财富增长机制的萎缩,最后必然会损害社会的真正和谐。因此,十七大报告旗帜鲜明地提出,要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而要真正实现“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就必须大力加强法治保障。
社会和谐也是更高层次上的公平正义。众所周知,由于社会成员存在能力禀赋上的差异,由于市场规则难免存在不严密的地方,我国发展的同时,也逐渐出现了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和贫富扩大等现象。党中央敏锐地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包括:优先发展教育,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等等。报告回答了当前百姓最关心的民生问题,推动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必将有助于调动最广大人民群众投身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