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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探索建立高等学校领导班子科学管理的长效机制

    发布日期:2007-06-28    浏览次数:

        我省从1996年开始实行高校领导班子任期制,但从近10年的实践来看,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存在着有些高校党委长期不换届、行政领导班子任期时间随意性大或没有具体任期时间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任期管理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在高校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省认真总结近年来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成功经验,探索建立与党委换届相衔接的高校党政领导班子任期制,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任期考核评价标准。最近,广东省委批准印发了《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任期制试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任期目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任期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试行)》。
      一、规范对高校领导班子的任期管理。《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任期制试行办法》明确,领导班子纳入省委管理的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高校党委每届任期5年,自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行政领导班子每个任期5年,自校长任命之日起计算。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的任期原则上要同步。党委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行政领导班子每个任期期满应重新任命。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长任期的,应经上级党委批准。高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每个任期满6个月前,高校党委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换届或重新任命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对高校党委的请求应及时批复,并尽早考虑领导班子调整人事安排方案。高校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年龄界限一般为60周岁。任期内达到任职年限和退休年龄的,应按有关政策及时办理免职和退休手续。党委换届和行政领导班子重新任命时,年满58岁(含58周岁)以上的领导成员,原则上不再继续提名留任;属提拔任职的,应能任满一届或一个任期。高校党委书记、校长连续担任同一学校同一职务达到两届或两个任期的,一般不再提名或任命同一学校同一职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长连续担任同一学校同一职务超过两届或两个任期的,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其中,分管财务、设备资产、基建、后勤工作的副校长超过一个任期的,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轮岗或交流。
      二、科学制定任期目标考核指标体系。结合高校实际,注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认真研究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考核指标体系,分为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特别事项考核指标、否决性考核指标3大类,包括领导班子任期考核指标、党委书记任期考核指标、校长任期考核指标、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任期考核指标、分管党务和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期考核指标、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期考核指标、分管科研的副校长任期考核指标、分管行政和后勤的副校长任期考核指标以及领导班子成员任期否决性考核指标。具体考核指标由一、二、三级指标和若干具体要素构成。特别事项考核指标适用于对学校工作或声誉有重要影响的事件,属于奖惩性指标。否决性考核指标适用于对领导成员的定性考核,对否决性考核指标的认定,需列举相关事实并经考察组核实。
      三、严格对高校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考核。实行高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管理。高校党委换届后三个月内,新一届党委会应根据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工作报告精神,提出任期目标,经党代表审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布。校长任命后三个月内,应提出任期目标,经教(职)代会审议和学校党委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布。高校党委任期届中、届满和行政领导班子任期中期、期满应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任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领导班子任期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级,领导班子成员任期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评价测评采取百分制。考核分为任期届满和任期届中考核,届满考核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内进行,届中考核在换届满两年的前后1个月内进行。考核时,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在一定范围内述职述廉,并接受民主评议、民主测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使用和奖惩等的重要依据。实行校长任期(含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校长每个任期满(或离任)前的六个月之内,由省审计厅牵头,省教育厅协助组织审计力量,对校长进行任期(含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在领导班子任期换届和任职期满述职大会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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